李艳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家庭之协议之三、夫妻财产处分协议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7
浏览量:1285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协议:



案情20056月,张男和李女通过朋友聚会相识,二人均系离异单身,惺惺相惜,互生好感,很快走到一起。张男与前妻有一女,由前妻抚养,张男经常去探望,按月付抚养费用给女儿;而李女与前夫有一子,已成年,但仍在就读,母子感情很好。张男和李女婚后约定:互不干涉对方与自己的子女来往,但前提条件不能影响新的家庭感情,婚前各自带入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张男和李女婚后经过二人共同努力,先后又购置两套房产,此时因李女之子已近结婚年龄,李女提出来将其中一套房产赠与其子所有,张男同意,并办了公证。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直至感情破裂,李女起诉要求与张男离婚,张男则要求将婚后两套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



律师分析:现实生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案例已不鲜见,特别是再婚家庭,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规定排除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处分的口头约定,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对财产处分的意见。上述案例中还涉及到一个法律关系—赠与。因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赠与在办理过户或公证之前,一般是可以反悔的,即张男同意将婚后一套房赠与李女与前夫的儿子,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或未办公证,张男可以反悔,则此房仍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但因此赠与协议已经办理公证,故张男不能反悔。



二、离婚协议:



所谓离婚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指的就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孩子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予以处分达成的书面协议。离婚一般来说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即好合好散型;一种是诉讼离婚。现实生活中采取第一种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比较多见,但因婚姻个案的不同,男女双方处理婚姻问题的态度和方式不同,因此离婚协议也是五花八门,笔者根据以往办案之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在此稍加详细分析:



(一)简单型离婚协议:



“双方同意离婚;孩子归男方(女方)所有,另一方依法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均等分割”



上述协议过于简单,草率,其中,孩子抚养问题,还有回旋余地,日后可以通过变更抚养关系或增加抚养费等诉讼来解决;财产问题则要复杂得多,一经议定,恐怕很难撤销和更改。上述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让人失笑,这本就是法定的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在此无形中成了一句多余的“废话”。



(二)笼统、概括型离婚协议:



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 事实上,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不见得知悉所有对方的财产,这种意思表示其实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一旦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其它财产,再行主张权利,就有难度了,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最好的办法,是在协议中列明财产明细,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便于执行;另一方面,假如离婚后发现协议之外被一方隐藏的财产,仍然可以继续要求分割。



(三)附带“赠与”型离婚协议:



“双方愿将位于某地段的某房屋一套赠与婚生子某某所有,协议生效后一月内,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赠与子女的协议很常见,而一旦有一方反悔,往往诉诸法律来解决,实践中对此赠与条款是否可以反悔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反悔。因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基于男女双方特殊身份关系解除前提下的财产处分协议,应当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在男女双方已经解除夫妻关系的前提下,此条款业已生效,一方不得反悔。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





三、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注:在此仅谈财产分割条款)



(一)银行存款:不赞成在协议中简单写“双方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或直接写“存款多少多少元双方均等分割”,原因在前已言明,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二)房产:房产的处理在财产分割中往往是重中之重,也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对公房只有承租权(使用权)的问题,对私房则涉及所有权分割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此仅就婚姻案件中涉及较多的贷款房屋问题浅作说明。因贷款房屋涉及到第三方—银行,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同时,在协议中要明确相关执行条款,一旦涉及到过户问题,要明确履行时间和不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防日后对方不予配合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三)股票:现在是全民炒股的时代,因此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离婚协议中,切记在协议中不要只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最好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

另外,对于现实生活中常出现的请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则要注意,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四)公司股权: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不改变股票持有人,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那就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五)孩子抚养及探视问题: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 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对于探视问题,一般得不到当事人的重视,但因近视发生纠纷的却不在少数,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对一方探视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给予明确规定,另一方给予人性化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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