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泽元律师亲办案例
这是定金还是违约金?
来源:段泽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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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一房屋业主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一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当另外向出租人预交3个月的租金共6000元作为按金,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承租人没有违约行为,该按金可抵作租金或退还;如果承租人违约,则有权没收按金。现在承租人提前退租,要求退还按金,出租人则认为按金属于定金,有权没收。纠纷遂起。 一、按金不属于定金,不能适用定金规则。 如果属于定金的,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定金”字样,凡是在合同中写为按金、订金、押金等其它形式的,均不能认定为定金,如果交纳按金(或其它形式)的一方违约,收受按金的一方不能以有权没收“定金”为理由不予退还。 二、所谓的按金实际属于违约金。 如果不能认定为定金的,那属于什么性质?按照约定,违约方应当受到无法收回按金的处罚,因此,双方约定的按金实际和违约金性质相同,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就可以将出租方的实际损失与之对比,如果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相比过高或过低的,可以要求调整。 三、纠纷避免。 本案纠纷的由来,就是由于当初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是由于双方对法律的规定不了解而导致的,因此,在签约时,由专业人士代为草拟合同就显得颇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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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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