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言平律师亲办案例
开发商恶意违约,应赔偿房价上涨价差损失
来源:滕言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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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万晓东)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杨女士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协议,购买由该公司正在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协议签订当天,杨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8.8万余元。然而,协议到期之后,实地公司一直未主动通知杨女士交付房屋及换签合同。随后,杨女士得知自己认购的房屋被开发商卖给他人。为此,杨女士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与实地公司解除内部认购协议,全额退还房款及利息。同时,杨女士还提出,从认购房屋至今,同地段的房价每平方米已经上涨了700元,自己如另购其他同等面积的房产,需多支出房款61250元。因此,杨女士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61250元的“房价上涨损失”。 结论:通州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杨女士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退还首付款本息,并赔偿房屋涨价费61250元。   突破:近几年,不少地方的房价一直处于上升态势。面对不断飙升的房价,一些开发商心态变得浮躁起来。已经与消费者签订了购房合约,房价一涨却又毁约。随着房价上涨,开发商这种恶意违约行为逐渐增多,此案绝非个例。如果纵容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将是一种破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一种亵渎。根据《合同法》,一方毁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就本案来说,可得利益就是房价上涨的那部分。一审法院不仅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直接损失。还依法判赔购房者可得利益这种看不见的损失,从这一点分析,在当今遏制房价不断上涨的现实背景下,该案对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判例效应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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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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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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