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言平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来源:滕言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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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外,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发包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一、在发包人无过错情况下,承包人擅自停工,发包人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二、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关于催告形式,书面和口头方式均可采用,但必须经过催告通知中所附的合理期限后仍未完工,发包人方能解除合同;三、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并拒绝修复,发包人可据此解除合同;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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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滕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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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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