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桀律师亲办案例
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来源:赵桀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5
浏览量:4037

吴**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周晓华****滥用职权罪认真**罪发表辩护和量刑

一、关于起诉书中驻马店市住房办(200927号《关于市技工学校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的批复》(以下简称27号批复)与驻马店市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校)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所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5827824元流失的关联性问题。

市技校之所以建设职工住宅楼,当时原因系驻马店技工学校老校区旧城改造项目,该项目系市长刘国庆亲自主抓的、驻马店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20073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技工学校整体搬迁有关问题的批复》(驻政文[200731号)“同意驻马店市技工学校整体搬迁”,“建校所需资金按照以老校开发换新校建设的原则,对老校区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益全部用开新校建设”。由于老校区内有一栋职工住宅楼32户(4号楼)需要拆迁,如果该栋楼不拆迁,影响学校旧校区的整体拍卖。为安置拆迁户,市政府多次召开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20077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技工学校建设职工住宅楼的批复》(驻政文[2007141号)“同意市技工学校为解决本单位拆迁户和无房户的住房困难,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将紧邻老校区的东侧家属院(不在竞拍土地范围内)建于1980年左右的三层住宅楼两栋48户(1号、2号楼)拆除后在原址建设安置楼一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驻马店市住房办(200927号《关于市技工学校集资建设职工住宅楼的批复》正是严格依据市政府驻政[2007141号批复为便于技校实施而下发的。建设部等7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针对技校集资建设住宅楼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这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并不冲突。依规定并非取消该建设项目,亦非否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性质。技校拆除楼房处土地原系国家划拨,目前技校所建安置楼和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技校所有,仍属于国有资产,个人没有房屋产权,土地出让金没有流失。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产权登记属于有限产权,不是个人全部拥有,房屋登记5年之后进行交易时,要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入住对象,按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差价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所以依法土地出让金不会流失。原被拆迁的住宅楼系划拨用地,而新建的安置房用地同样系划拨用地且该宗地不在出让的范围之内,假如没有安置房项目,原来的2栋旧住宅楼依然存在,该宗土地使用性质不会改变,就不存在土地出让金流失问题。但不建安置房不能妥善解决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严重影响学校的整体搬迁,使市政府的项目计划和目标难以实现。为此,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55号再次指出“驻马店高级技工学校开发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同意学校为拆迁安置所建的职工住宅楼在原报批的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基础上增加上车库面积。技校开发建设,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人民高度关注项目的顺利实施意义重大。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和党组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理清本部门的服务事项,明确责任,搞好服务。特别是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只能当参谋,不能出难题 ,坚定不移地推动工作落实。”所以,27号批复与土地出让金的流失无关联性。

二、吴**作为市房管局的住房制度改革科科长,中 *** 员,积极支持、坚决拥护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快速高效地搞好技校职工住宅楼的行政服务,系尽忠职守的表现。在27号批复行文时,也就是**在外有市政府的141批复、内上有两位局领导对141号批复的确认和交办指示下,出于对政府的尽忠职守、出于对局领导交付任务的高度重视,出于尽快推动对技校建设的良好心愿,在认真领会市政府141号批复的精神后,严格按照市政府141号批复的内容,拟出27号批复初稿,第一时间报送副局长孙志忠审示。孙副局长200987日写了“呈局长审鉴”,吴**又到刘晶局长最后审定同意,才对技校发出27号批复。这期间,本人应亲自或请示上级领导调查落实集资房面积,依建住房(2007258号文该调整集资房面积而未调,一时疏忽,违反了部门规章关于经济适用房面积的相关规定,犯下错误。但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为已谋利,没有从中得到技校的丝毫好处。另外,因为我市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起步在2006年,较晚,2007年实施的不当行政行为。作为主管机关,在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方面,相对经验不足,遇事不免不周。总之,**主观上系轻微过失其危害后果与土地出让金流失的关联性有待进一步商榷。**的行为,在

    结合上述分析27号批复与土地出让金流失并无关联。退一步讲,假如有关联,吴**只是按照领导指示工作,拟文只是批复形成的一个初始环节,对27号批复成文不起决定作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市政府起最主要的作用,市房管局作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市政府的141号批复在前,就不可能有27号批复。吴**作为房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科科长就不会与此事相关联。案发后,技校已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五百多万元,需要说明得是技校所交钱款仍系国资,用国资交国库,在客观上并未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从案发至今认识过错深刻

    **深刻认识到工作失误写下情真意切的悔过书**在大学毕业分配到市房管局后,工作兢兢业业,对本职工作充满热情,对领导指示的工作,严格照办,不徇私情,是本单位经得起无数考验的优秀工作人员,单位领导和同事给予了高度赞扬。之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也是事出有因。结合吴**一贯表现,明察秋毫的法庭理应给予其改过的机会。

    **中,行为虽有过失,但**以下等处理给其一个改过机会!

辩护人:赵桀  律师

结果是吴**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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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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