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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租赁费,如何处理?
来源:葛万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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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是一个相对复杂、涉及面较广的行为,其中就涉及非法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承包工程后的拖欠行为。对于上述的拖欠行为,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及结果是五花八门,各地都是不一样的,这反而造成了困扰法律实务界的一个所谓难题。其实,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不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而是办案人员处理思路的问题。

首先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所有的合同行为,都有合同的对方来予以承担责任,除非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才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律的内在实质。

其次是尽管我国《建筑法》等建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等行为,但是,笔者认为非法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等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从而造成的拖欠行为,这与发包人等的建设工程纠纷是不同的纠纷,这就涉及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纠纷所在,即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的。

再次就是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更没有规定需要总承包人等来承担连带责任,即绝对不能判决总承包人来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

最后就是对于该类纠纷,笔者认为就应该判决给承租人、买受人,绝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来判决所谓总承包人等来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对于承租人、买受人承担完责任后,是可以向总承包人等进行主张的,当然这是工程款的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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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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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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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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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4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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