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峰律师亲办案例
土地补偿费该如何分配
来源:李岩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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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咨询:2003年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用该村耕地45亩,该村得到土地补偿款85万元。经村民大会决议,将其中65万元分配给本村村民。在分配方式上发生争议,84%的村民认为应按已分得该村耕地的人口平均分配,但16%的未分得该村耕地的新增人口反对,认为应按所有有该村户口的人口分配。问:土地补偿款应如何分配合法?村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按现在分得该村耕地的人口分配该土地补偿款的决定有效吗?《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部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可见,法律已对各项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用途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只有土地补偿费可以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故该65万元应按法律规定的性质进行分配。 如果该村委会拟分配的65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合法,那么,在分配方案上应按所有该村在册户口人员分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此规定应理解为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有,而不是归分得该村耕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因为征地补偿费不具有土地收益的性质,而是国家对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所以,该土地补偿费应分配给所有该村在册户口的村民。村委会做出的决定虽然是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但是该决定侵犯了少数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是不合法、无效的。 开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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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是石家庄分所(河北 沧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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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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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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