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纠纷律师 专业处理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4
浏览量:1287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民法第一百二十条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应该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以上内容由金牌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金牌团队律师咨询。
金牌团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882好评数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莘建东路58弄绿地大厦2号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金牌团队
  • 执业律所:
    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91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莘建东路58弄绿地大厦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