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物管费应按产权面积计收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浏览量:566

        作者:唐应欣
曾先生咨询:
  我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实行按户收取物业管理费,即普通住户和跃层住户使用面积不同但交纳的物管费相同,这种做法我觉得很不公平。请问,这样收取物管费合理吗?
律师解答:
  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建设厅为规范四川省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该《细则》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对省内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以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计费,未办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建筑面积计费)。一般按每月、每平方米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积预收”。
  所以,曾先生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户收取物管费的行为与我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本文发表于2004年8月31日《自贡日报》第二版“律师热线”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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