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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彭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作者:李海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05-11 08:04 浏览量:672

和彭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和彭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和彭诉被告子辰祥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 本合同合法有效 2007年10月29日,,原告和彭与被告子辰祥和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编号0017)约定:被告将北京市立水桥海鲜农贸商业广场的A区208号商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每半年租金17700元,租赁期限为二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包含一个月免租期);原告向被告交纳合同保证金5000元,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如无客户投诉索赔,无违反本合同和市场管理制度的,保证金全额退回;该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约定。该商铺租赁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已合法成立并生效。 二. 原告依约可解除合同,被告应赔偿损失. 原告和彭已于2007年10月27日依该合同交纳了半年租金17700元和合同保证金5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的收据为证。原告集约履行义务后,被告却以该商铺需要安装手机信号接受器为由,未能于2008年1月1日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也未能依约将该商铺交付给原告使用。该合同约定:甲方(被告方)未按期提供经营场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顺延合同起止日期,否则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合同保证金和租金,并按交费日期赔偿利息损失。依该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7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依该规定,被告应退还原告交纳的租金及保证金,并承担给付原告造成的利益损失 2872.85 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却违约未能将该商铺如期交付给原告使用,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可依约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返还原告的保证金及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律师:李海江 年月日 电话13811345618李海江律师 律法网http://www.falv148.net/ 北京免费咨询网http://www.lihaij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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