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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

作者:李海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05-31 19:03 浏览量:1391

强奸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孟宪权家属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孟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上诉人,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被告人供述中的问题 ( 一)被告人孟与唐之间的性关系为通奸而不是强奸。 证据卷2008-8-29第二页中讲道 ,问:“还有什么补充?”,答:“我和唐以前有过性关系,大约有六、七次”,问:“最早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性关系?”,答:“今年的三月份左右”,问:“都在什么地方发生过性关系”,答:“有时在我屋有时在她家屋,还有时在果园南边的小屋”,问:“唐是否愿意”,答:“愿意”。 从以上可以看出。孟**在发生当晚行为之前,也和唐有多次的性行为,他们以前就有嗳味关系,被告人孟和唐之间的性行为并不违背唐的意愿,不能仅凭唐及其家人事后的不符合事实的陈述认定该行为为强奸,其行为充其量是男女之间的鬼混行为。 公安机关怎么不将此事查清楚呢,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所以,唐是自愿的,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中的违背妇女意愿的主观要件,不论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还是从孟的个体行为来看,孟和唐之间的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 ( 二)被告人陈述前后矛盾,不应作为定罪的依据。 2008-5-30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四页被告人孟宪权说:“我就用我的一只手把我的裤带解开了,同是用我的生殖器顶她的屁股”,然而在第六次讯问笔录中第五页说道,问:“你当时是否将唐的裤子脱下来了”,答:“就将她裤子往下扒下一点,露出一小部分内裤”,问:“你的裤子脱了吗”,答:“没有也是往下脱一点,露出小便”,问:“你用小便顶唐是从她前面还是后面”答:“前面”,问:“你的小便和她的小便接触了吗”,答:“没有”, 存在上述根本矛盾问题,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孟到底是用小便顶唐的前面还是后面?这样的基本问题都没查清楚怎么能对孟定罪量刑呢? 二、被害人控告中的问题 ( 一)被害人唐的伤情问题, 京公刑技鉴临床字(2008)1345号诊断证明书左上肢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本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但从整个卷宗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伤情是孟造成的,怎么会是使用暴力呢,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没有说明此伤造成的原因。 (二)从案件当时发生的时间和环境来看,受害人完全可以呼救,也能够呼救,而其没没人呼救,而是等被其丈夫发现后,这是什么原因呢,从卷宗材料上看,他们住得非常近且也知道丈夫孩子在家,显然与常理相违背。 ( 三)侦查和公诉机关没有全面搜集证据或有意选择了对不利的孟证据(仅凭唐继珍及家属的证言)、舍弃了对有利的孟证据。 ( 四)公诉机关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说明了一些问题。 四、原审判决中的问题 上列问题表明,原审判决认定孟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原因主要是未能针对本案“一对一”证据的特点,未能全面审核和认定证据,对控诉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护观点,全盘否定。在证据存在矛盾和问题时,违反证据规则,基于“有罪推定”,做出了对孟做出了不利的选择。 综上,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宣告孟无罪,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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