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取消了吗?
一、 婚前检查(婚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于1995 年6 月1 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就是领取结婚证必须强制进行婚检的法律依据。
作为当时配套的部门规章,卫生部制定,于1995年8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注:因被国务院2001年6月20日发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代替,已失效]第十七条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当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二、婚检不是取消了,而是由强制性改为自愿了。
苏维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强制婚检的规定,在事实上对结婚增设了条件,在立法上与《婚姻法》存在冲突。同时,随着法治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对隐私保护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在司法实践中,因强制婚检产生了大量的诉讼。
2001年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 》中对婚检的条文在措词上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内容如下: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虽说,在法理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 》是行政法规,按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强制婚检并没取消。但在实践中,强制婚检确实已经被取消,由强制性改为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