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是1980年颁布,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其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指哪些呢?对此,在法律上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2002年6月17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其效力为部门规章)有以下表述: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疾病通常被认定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值得一提的是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第五条规定: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均禁止结婚。现行的1980年《婚姻法》已取消这些规定。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具体界定上会随医学水平的发展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