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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姓名申办信用卡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来源:唐伟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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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姓名申办信用卡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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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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