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娟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处分房屋,善意第三人权利受保护
来源:李雨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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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现实生活中,为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对共同房产办理产权登记时,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可避免上述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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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雨娟
  • 执业律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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