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市司法局拟吊销唐吉田律师执业证书听证会
来源:刘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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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司法部凭什么干涉我担任唐吉田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听证会的代理人? 杨金柱律师,2010-04-26 08:06:22 司法部凭什么干涉我担任唐吉田 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听证会的代理人? ——杨金柱律师 我对唐吉田律师是早闻其名,不识其人。2008年6月,唐吉田律师作为主要发起人之一,积极投身于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工作,参与起草《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等重要文件。自那时起,我的脑海中存入了“唐吉田”三个字。 我对唐吉田等三十余名律师推动北京律协直选一直持赞成态度。2009年6月28日,我在新浪博客发表的《我的律师梦》第七节:“忽悠宝典之一:律师们如何将自己忽悠成大律师”中指出: 中国律师们已经觉醒,已经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北京律师协会直选事件是中国律坛的第一次直选事件,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一次。我对此深信不疑。无论从哪个角度,北京律师协会直选事件都应该载入中国律师发展史的史册! 我在此向北京律师协会直选事件的律师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你们是中国律坛的“大侠!你们不是在为自己个人的权利在斗争,你们是在为十四万中国律师的权利在斗争!十四万中国律师将会永远铭记你们——中国律坛的先驱者们——在推动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乃至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列车的前行所做出的努力!你们的行为已经惊动了除了利益集团的全体中国律师的心灵!你们的行为即将产生“蝴蝶效应”!律师协会的直选是你们的梦、是我的梦、是十四万律师的大家的梦!向你们致敬!我以“律坛怪侠”个人的名义,向你们——中国律坛的真正的“大侠”们致敬! 我受到邀请以后,毫不犹豫地答应了担任唐吉田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由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听证会的代理人。 北京市司法局的听证会定于2010年4月22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举行。4月21日下午,唐吉田律师、刘巍律师以及我们四位代理人(我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张教授担任唐吉田的代理人、辽宁省某律师事务所的苏士轩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滕标讲师担任刘巍律师的代理人)在我的房间里召开了一个小型的案件讨论会,为22日的听证会作准备。五点钟后,他们将唐吉田律师对我的授权委托书、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对北京市司法局的公函以及我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送交了北京市司法局。 当晚,我在虎坊桥的湖广会馆和几位北京的著名律师共讲晚餐,因为湖广会馆是谭嗣同当年起草公车上书的地点。我正在建议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进行司法解释,公开征求国内万名律师签名,也算新时代的律师“公车上书”吧。故我将聚餐地点选在湖广会馆。 大约七点半钟左右,我接到事务所潘志勇主任的电话。潘志勇在电话中告诉我:司法部领导给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工作的万厅长打了电话,万厅长又给律管处向处长打了电话,向处长又给潘志勇打了电话。根据领导的意见,潘志勇要我终止代理,不出席明天上午的听证会。我当即在电话中告诉潘志勇:你不要再多说一个字。我接受委托作为唐吉田律师的代理人出席听证会,是法律赋予我的执业权利,哪怕司法部吴爱英部长亲自给我打电话,我也要参加明天的听证会,说完后,我即挂断了电话。 大约过了十来分钟,省司法厅律管处向处长给我打电话,意思大约和潘志勇所说的一样,希望我终止代理,不出席明天上午的听证会。向处长说完以后,我对向处长说:不管是司法部哪个领导打了电话,在律师法没有修改之前,谁都不能阻止我参加明天的听证会。如果我因此而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我愿意接受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最后,我对向处长说:等我回长沙后将当面向万厅长和向处长汇报。 接完两个电话后,我陷入沉思:一个小小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听证会,北京市司法局竟然兴师动众,要司法部领导向省司法厅下指示,要代理律师无条件撤出,这里面肯定有猫膩。我比较善于逆向思维,当即和几位北京的大律师说:唐吉田律师无忧了。如果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唐吉田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何惧杨金柱律师出席听证会进行代理! 辽宁的苏士轩律师就住在我隔壁的房间。第二天早上七点钟,我敲开苏律师的房间,告诉他:我在发博文《全国律协的全体常务理事,中国17万律师期待着你们签名》(该博文于22日7时45分发出),就不去吃早餐了。请苏律师一个人去吃早餐,8点钟一起走。但苏律师告诉我:他昨晚接到了所主任的电话,所主任说,司法部的领导打电话给辽宁省司法厅的领导,辽宁省司法厅的领导又打电话给所主任,要他终止终止代理,不参加今天上午举行的听证会。苏律师经过反复思考,决定终止代理,不参加上午的听证会了。我对苏律师的决定表示理解。 由于苏律师的临场退出,使刘巍律师的代理人只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滕标一人。 我参加了22日上午的听证会,发表了质证意见和代理词,并于23日下午6时前将书面质证意见和代理词由唐吉田律师转交给了听证会的主持人。 我于22日晚上12时回到长沙,第二天即和通程所的几个领导说:杨金柱对不起兄弟们了。通程所今年建所十周年,于2003年获得“湖南名牌” 称号、 2006年获得“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兄弟们正在为创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而努力,准备2011年全国律协换届时提出申请。但我这次“不听话”,极有可能导致明年申报“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变成竹篮打水一场空。但我相信:通程律师集团的全体合伙人和全体律师一定能够理解我的行为。否则,不只是我的灵魂,全体通程律师的灵魂也一定不会安宁的! 司法部此次开了一个极端恶劣的先例:司法部不遵守《律师法》,以权代法企图剥夺唐吉田律师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企图剥夺我担任唐吉田律师听证会代理人的权利。司法部如此作为,中国17万律师怎么理解?又怎么相信司法部? 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是要砸烂律师一辈子的饭碗。“民以食为天”,难道司法部的领导对所统率的律师们没有一点恻隐之心!难道司法部要把17万中国律师“逼上梁山”! 如果唐吉田律师因“退庭”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此例一开,中国律师危矣!公检法在极力挤压中国刑辩律师的生存空间,司法部也在挤压中国刑辩律师的生存空间,中国刑辩律师的活路在哪里?难道司法部要置中国刑辩律师于死地、不需要中国刑辩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难道司法部真的要把17万中国律师变成17万只绵羊? 我正在准备演讲题目:《李庄案之后,中国刑辩律师路在何方?》。“五一”放假以后,我将在北京某著名大学的法学院进行演讲,并随后在全国开展巡回演讲。我要大声呼吁:四面挤压之下的中国刑辩律师的生存空间已极端狭小,一个没有刑辩律师参与的刑事审判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与中国法治列车的前行背道而驰的!是与中华民族的复兴、建设和谐中国背道而驰的! 作为执业二十多年、年龄已五十四岁的资深刑辩律师,作为已准备终身告别中国律坛的法律人,我在此含泪恳求:我的亲爱的祖国、我的亲爱的人民、法律共同体的公检法机关、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尽管中国刑辩律师中有极少数的败类,但绝大多数的刑辩律师是忠于祖国和人民的,是一群对法律的真正的信仰者!请你们对中国刑辩律师宽容、宽容、更宽容!请您们对中国刑辩律师爱护、爱护、再爱护!请您们保护好17万中国律师中为数不多的中国刑辩律师!如果这一批火种熄灭了,那将是中华民族的灾难!是国家的灾难!是执政党——中国共 *** 的灾难!历史是无情的!如果这一批火种熄灭了,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人民,必将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 (说明:我今天上午已将此文和我在北京市司法局4月22日听证会后写的书面质证意见《北京市司法局拟吊销唐吉田律师执业证书无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代理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不能吊销唐吉田律师的执业证书》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了中央政法委周永康书记、王乐泉副书记、周秉顺秘书长,并同时邮寄给了司法部吴爱英部长、陈训秋、张苏军、郝赤勇、赵大程副部长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宁会长) 附一: 北京市司法局拟吊销唐吉田律师 执业证书无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 ——杨金柱律师在北京市司法局4.22听证会上发表的质证意见 按语:北京市司法局拟以“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由吊销唐吉田律师的执业证书,唐吉田律师聘请我担任其行政处罚案的代理人。这是我二十余年律师生涯中第一次担任一个执业律师的律师。为保住其“饭碗”而维权,不禁感慨万千! 我冒着“风险”参加了昨天的听证会,为唐吉田律师保住其“饭碗”尽到了我自己的微薄能力。唐吉田律师是否能保住其“饭碗”,我充满期待! 尊敬的主持人: 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听告字(2010)第2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指出:唐吉田“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拟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为证明唐吉田律师确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出示了相关证据。我作为唐吉田律师委托的代理人,现对该相关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供主持人参考。 一、调查人出示的全部证据目录 调查人出示的全部证据目录如下: 1、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笔录 2、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处罚唐吉田律师和刘巍律师的司法建议书 3、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何峰法官的身份证明 4、何峰法官出具的证言 5、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警朱松林的身份证明 6、朱松林法警出具的证言 7、泸州市司法局出具的给四川省司法厅的要求处罚唐吉田律师和刘巍律师的建议书 8、北京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唐吉田律师的谈话笔录 9、北京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刘巍律师的谈话笔录 二、对九份证据的具体质证意见 (一)、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笔录的质证意见 1、该庭审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该庭审笔录虽然加盖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但没有唐吉田和刘巍两位辩护律师的签字,由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出具了要求处罚唐吉田和刘巍律师的司法建议书,使该院和唐吉田、刘巍律师构成了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如此,不能排除该院篡改或伪造该庭审笔录的可能。故该庭审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2、该庭审笔录的内容证明唐吉田、刘巍律师没有扰乱法庭秩序,没有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唐吉田、刘巍律师在当天庭审过程中确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则庭审笔录中应当有“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的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有对唐吉田、刘巍律师“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记录。该庭审笔录没有任何上述方面的记录。如此,即使确认该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庭审笔录的具体内容恰恰证明了唐吉田、刘巍律师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根本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处罚唐吉田律师和刘巍律师的司法建议书的质证意见 1、认可该司法建议书的真实性。该司法建议书加盖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公章,确为该院所出具。 2、该司法建议书不具有证据效力。该司法建议书为该院在庭审后出具,不能客观反映2009年4月27日当天的庭审审理情况,不能作为是否认定唐吉田、刘巍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证据采信。 3、该司法建议书的具体内容大多与唐吉田、刘巍律师是否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不具有关联性,所述内容基本与唐吉田、刘巍律师当天的庭审辩护无关,且该建议书的文字内容大多使用“带帽子”、“打棍子”的“文革”式语言,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三)、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何峰法官的身份证明的质证意见 1、认可该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该身份证明仅仅证明了何峰系法院法官,并参加了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与唐吉田、刘巍律师是否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无任何关联性。 (四)、对何峰法官出具的证言的质证意见 1、该证言不具备言辞证据的形式要件,即不具备真实性。 该证明为“何峰”的自述证言,没有证人身份内容的自述、没有证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也没有按上证明人何峰的手印,故不能证明该证言为何峰法官所写。何峰法官身为刑事审判庭法官,应当知道自述言辞证据的形式要件,故该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2、该证言的具体内容只证明了唐吉田、刘巍律师退庭事实,不能证明唐吉田、刘巍律师是否有正当理由退庭,更不能证明唐吉田、刘巍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五)、对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警朱松林的身份证明的质证意见 1、与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一致,认可该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与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一致,该身份证明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 (六)、对朱松林法警出具的证言的质证意见 1、与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一致,该证据不具备言辞证据的形式要件,即不具备真实性。 该证明为“朱松林”的自述证言,没有证人身份内容的自述、没有证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也没有按上证明人朱松林的手印,故不能证明该证言为朱松林法警所写。该证言不具备自述言辞证据的形式要件,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2、该证言不仅不能证明唐吉田、刘巍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相反证明了唐吉田、刘巍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 (七)、对泸州市司法局出具给四川省司法厅要求处罚唐吉田律师和刘巍律师的建议书的质证意见 1、该建议书不符合言辞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调查人在听证会上没有出示该建议书的原件,所出示的是一份复印件。言辞证据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在如此严肃的听证会上竟然用复印件作为证据出示,难道不知道行政处罚对证据形式要件有严格规定吗? 2、该建议书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前述所列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是确认辩护人是否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唯一有权机关。泸州市司法局出具该建议书无任何法律依据,超出其职权范围。 由于上述两点,该建议书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合法性,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 (八)、对北京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唐吉田律师的谈话笔录的质证意见 1、认可该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该谈话笔录的具体内容是唐吉田律师的申述和辩解,证明其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其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迫选择退庭,根本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九)、对北京市司法局调查人员对刘巍律师的谈话笔录的质证意见 1、认可该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该谈话笔录的具体内容是刘巍律师的申述和辩解,证明其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其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迫选择退庭,根本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结论 1、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所出示的九份证据中,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唐吉田律师在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过程中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北京市司法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吊销唐吉田律师的执业证书无任何证据支持。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所出示的九份证据中的部分证据足以证明:唐吉田律师在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唐吉田律师是在其合法执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退庭的。 以上质证意见供主持人参考,并请主持人予以采纳。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0年4月22日 附二: 北京市司法局依法不能吊销唐吉田律师的执业证书 ——杨金柱律师在北京市司法局4.22听证会上发表的代理词 按语:北京市司法局拟以“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由吊销唐吉田律师的执业证书。唐吉田律师聘请我担任其行政处罚案的代理人。这是我二十余年律师生涯中第一次担任一个执业律师的律师,为保住其“饭碗”而维权,不禁感慨万千! 我冒着“风险”参加了昨天的听证会,为唐吉田律师保住其“饭碗”尽到了我自己的微薄能力。唐吉田律师是否能保住其“饭碗”,我充满期待! 尊敬的主持人: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依法接受唐吉田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案件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听证会。通过刚才的质证,使我对该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主持人参考。 一、北京市司法局拟吊销唐吉田律师执业证书无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在今天的听证会上共出示了九份证据,以图证明唐吉田、刘巍律师在2009年4月2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庭审过程中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且“情节严重”,以达到吊销唐吉田律师执业证书的目的。通过刚才的质证,本代理人对该九份证据分别发表了具体的质证意见,并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1、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所出示的九份证据中,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唐吉田律师在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过程中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北京市司法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吊销唐吉田律师的执业证书无任何证据支持。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调查人员所出示的九份证据中的部分证据足以证明:唐吉田律师在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其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唐吉田律师是在其合法执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退庭的。 我已向主持人提供了详细的书面质证意见,故在此不再赘述。 二、唐吉田律师在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过程中其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 唐吉田律师在其书面答辩和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调查人员的谈话笔录以及今天听证会上的申诉中,说明其合法执业权利在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27日的庭审过程中受到了严重侵害。具体表现如下: 1、唐吉田、刘巍律师在开庭前准时进入法庭,坐在辩护席上作开庭准备,但合议庭成员却未准时进入法庭,此时几个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法庭,不出示工作证件,要求坐在旁听席上的人员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检查,然后又无理要求唐吉田、刘巍两位辩护律师离开法庭。唐吉田、刘巍律师要求该不明身份人员出示工作证并说出理由,但均遭到其拒绝。 此后,审判长李旭东带几个法警来到唐吉东、刘巍律师面前,要求唐吉田、刘巍律师配合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离开法庭。唐吉田、刘巍律师被迫离开法庭。 2、开庭后,在旁听席的有一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辩护人发言时,多次站起来并在庭审现场走动,用摄像头对准辩护人进行拍摄,态度轻漫无理,甚至有挑衅之意。二位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对这个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并要求阻止这青年人的拍摄,但审判长没有任何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一款:“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审判长对明显违反庭审规则的事情不予以制止,却放任其进行。 3、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十几次无理打断唐吉田、刘巍律师的发言以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审判长不允许对证据质证、不允许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不允许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进行分析、不允许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只允许核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只允许被告人回答“是”还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4、在法庭辩论快要结束时,审判长再次阻断发言并斥责辩护人。审判根本不是独立的审判,法庭的秩序任由旁听人员来操作,为了维护辩护人的发言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使审判员明白法律是不容许如此的践踏,辩护人选择和平退庭,并在退庭时交上书面的辩护意见。 三、人民法院是确认诉讼参与人是否构成“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唯一有权机关,北京市司法局认定唐吉田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已超出其职权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唐吉田、刘巍律师在当天庭审过程中确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则庭审笔录中应当有“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的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有对唐吉田、刘巍律师“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记录。但该庭审笔录没有任何上述方面的记录。如此,即使确认该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庭审笔录的具体内容恰恰证明了唐吉田、刘巍律师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根本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推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诉讼参与人是否“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是前置条件,只有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司法机关才能吊销辩护律师的执业证书。北京市司法局现在来了一个反其道而行之,以行政手段首先确认辩护人“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且“情节严重”,吊销其执业证书,这明显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超出其行政职权范围。 四、辩护律师退庭是在其合法执业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情况下被迫行使辩护权的一种表达方式,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辩护律师退庭是“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的行为 在中国现阶段的司法共同体中,被称之为控、辩、审三大支柱为框架的司法体系中,“控、审”方因有立法、司法及行政权力的共同支持,已形成了绝对刚性的支柱。而“辩”方从“三权”中所得到的主要是限制,因而,所形成的只是一根可被随意扭曲,甚至被折断的小竹竿。在司法共同体中,律师属于一个绝对弱势的小群体,这是一个世人不争的事实。 中国刑辩律师在其庭审过程中在其合法执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被迫选择退庭,这是许多刑辩律师无奈的选择。唐吉田、刘巍律师被迫选择退庭,他们不是第一个,也绝不是最后一个。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律师退庭是一种“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难道北京市司法局有此内部规定? 再者,辩护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行使辩护权。如果辩护律师无正当理由退庭,也只是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有何关系?如果辩护律师确因无正当理由退庭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投诉后方能对辩护律师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当中,唐吉田律师的委托人不仅没有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反而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唐吉田律师尽职尽责。 五、北京市司法局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抛开一切法律之外的因素,作出公平公正的决定,不予吊销唐吉田律师的执业证书 本代理人认为:今天的听证会除了所发生的某些不愉快的事情外,主持人显示了很高的主持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让唐吉田、刘巍及其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这是难能可贵的。 本代理人相信:北京市司法局能够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抛开一切法律之外的因素,作出公平公正的决定,依法不予吊销唐吉田律师的执业证书。我对此充满期待! 以上意见供主持人参考,并请主持人予以采纳。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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