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八年后索赔 未过时效获法院支持
来源: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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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4岁的林林,8年前遭遇了一场车祸,不仅给当时正处在花季的林林带来了容颜的损害和心灵的伤痛,还致使其颅脑严重受损,性格大变。2004年11月,饱受病痛之苦的林林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一个原本健康、开朗的女孩竟然患上了“精神障碍”,林林的家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虽然已经事隔8年,但林林的父亲还是把当年车祸的肇事者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林林的父亲回忆了当时的情形:1997年4月25日晚7时,林林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当她由北向南行驶到崇文区天坛北路6路车站前,正好遇到被告王某驾驶着小面包车由东向西而来,双方发生了接触,林林被撞倒在地。后经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林林和王某在此事故中均负有一定责任。林林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左颌面皮肤裂伤,右枕线状骨折”。经法医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30%,需要整容。后来经交通部门的调解,王某赔偿给林林5万元。车祸使林林的颅脑严重受损,在以后的日子里,她的学习成绩下降,性格大变,总是凭空闻声,行为怪异。   林林的父亲说:“1997年前,林林从未出现过精神障碍,这个诊断结果使我们回想到车祸发生后林林的种种异常,后来经过医院的进一步确诊和法医鉴定,证实了林林所患的精神障碍确实与那场车祸有关。”林林和父亲开始再次向当年的肇事者讨说法,在遭拒绝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林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共计3896元。   被告王某对当年的那场交通事故并无异议,但她辩称,那起交通事故早在1997年就已经解决完毕,当时交通队在调解中,已写明此交通事故是一次性赔偿,原告不会再追究此事。王某说:“当时调解时,原告方已经知道可能会出现其他症状,但还是与我们签订了调解书,当时也说好了一次性赔偿5万元。我们有两个证人,均能证实当时调解时,原告已经表示不再追究我们的责任。”此外,王某还提出,林林精神的异常是由于她的心理问题和家庭原因所致。安定医院方面出具的鉴定书,是根据原告单方讲述而作出的。鉴定结论中表述的引起原告有精神病的伤情和原告在1997年的交通事故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伤情是不同的,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原告方事隔8年后才向法院提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为此,被告王某拒绝赔偿林林提出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安定医院出具的精神病法医学鉴定书和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给出的咨询意见,可以认定原告于2004年11月检查出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被告王某在8年前的交通事故中实施的伤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王某在当年的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故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王某给付林林各项经济损失3294元。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是在1997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她直至2004年11月25日去医院检查时才发现患有精神障碍。原告于2005年10月提起诉讼向被告索赔,未过1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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