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报告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12
浏览量:581

 

尊敬的领导:

我叫罗×,今年50岁,是南昌服装皮件厂职工。由于我已到退休年龄,需要向西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二局”)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由于“二局”在我的入厂时间和缴费年限上的错误认定,从而得出我19797月参加工作,并从这时起计算连续工龄的错误结论,而事实上我19763月参加工作至19797月我已连续工作了三年。少算三年工龄对我来说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这直接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经通过多种信访渠道向“二局”多次反映,但“二局”仍以“情况反馈” (附南昌市服装皮件厂罗艳同志上访情况反馈)形式维持原来的错误决定,今再次反映,希望上级领导督促“二局”依法行政,纠正他们原来的错误认定,还给我一个符合实际的处理决定。

1976329日进入集体所有制企业南昌市抚河木制品厂工作,从事鞋帮工种工作,197934日转正,工资等级定为二级。之后一直在该厂工作,没有调换过其它工作,直到1980年,由于我厂效益好,上级主管理部门按当时的文件精神,为了扩大再生产和加快企业发展,将我厂一分为三,在保留南昌市抚河木制品厂的同时,另设立南昌市服装皮件厂和南昌钢窗厂。我服从组织分配,进入南昌服装皮件厂工作,并于1985年由干行政工作的职工转成大集体编制(附198510月转编表),之后我的劳动关系一直在南昌市服装皮件厂,直到今天。

由于南昌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直到19891月才正式进入社保统筹,在进入社保后的第16个年头即200412月,“二局”将一张错误记载我工龄的审批表放入我档案,将我在社保局微机档案中记载的19763月的参加工作时间(附原始工作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涂改为198510月(附该审批表,该表中我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均认可我19763月来本单位工作),人为抹掉了我长达9年零8个月的劳动关系。“二局”不顾基本事实,在无政策法规依据的前提下更改了原来的微机档案,我知道后多次向“二局”质疑,要求他们出示允许这么做的文件规定,但“二局”理屈词穷,采取久拖不决强行搁置的方法不予纠正。在我一再努力争取下,“二局”采取了补交钱再审工龄的方法。虽然891月我已按相关社保文件规定缴交了养老保险金,没有义务再交在此之前的养老保险金(89年之前大集体养老保险没有设定缴费账户),但仍然被迫按“二局”的强行规定补交了本不该交的从19793月到19859月的养老保险金9823.68元(附南昌皮件厂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明细表),“二局”这才把已经审定的198510月的参加工作时间纠正为19797月(附797月参加工作审核表),但仍然造成了少算我19763月到19796月三年工龄的既成事实。

“情况反馈”中写“市服装皮件厂198510月兴办大集体企业,罗艳同志被招收为该厂大集体职工”,这与事实情况不符,我无法予以认可。按该说法,1985年之前我没有编制,不是集体企业的在编职工,这显然与事实相悖。我19763月进厂时就已经拿每月24元的一级工资了,197934日定编转正拿每月32元的二级工资,1984822日又升一级工资到每月38元,这段时间没有间隔,难道不应该算我的连续工龄吗?该“情况反馈”依据洪社险(200027号文第3条第2款得出我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只能从197971日算起的结论,在我的极力要求下,他们不得不向我出示了该文。该文第3条“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中第2款针对的是“1988101日以前由小集体、临时工等非全民身份在最后工作单位转为全民、县以上集体身份的职工……”,而我不属于该对象范畴。无论是分立之前的南昌抚河木制品厂还是分立之后的南昌服装皮件厂,其企业性质一直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我19763月进厂工作起就已经具备了集体企业职工编制,根本不属于该条第2款调整的对象范围。

该条第3款针对的是“1988101日以前在全民、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及在小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后在本单位转招为全民、县以上集体身份职工,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而我完全符合该条件。我198510月就已是大集体编制,并且1979年就缴纳了养老保险金,19763月参加工作应当视为缴费工龄。社保局发给我的养老缴费册中记录我缴费从1992年开始,实际上我19793月就开始缴费了,我强烈要求社保局明确记载我缴费明细,更正以往哪种不明不白的记载方法。

我再次恳请上级领导依法行政,督促有关部门按政策法规解决少算我3年工龄的问题。我不要求照顾,只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办事。我同单位职工中有人条件不比我好,却依然计算了在外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比如刘方妹同志90年起在外单位工作,到2000年才进入我厂工作;周国强同志80年起在外单位工作,到85年进入我厂他们二人的养老保险均在我单位才开始缴纳,但这次审定工龄时在外单位工作时间依然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既然社保局能替他们计算外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为什么我要求计算本单位连续工龄却不能得到认可呢?社保局不能搞区别对待,我强烈要求社保局一视同仁,依法为我补上763月到796月的3年工龄。

我是视力高度障碍的残疾人,在工厂艰苦工作了30年,落下这终身眼疾。好不容易熬到了退休年龄,终于能够享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的国家退休待遇了,却又被社保局非常不公正地少计算了3年工龄,在我本就不多的退休金上打折扣,我怎能答应?我深信正在努力创建和谐社会和文明南昌的市委市政府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依照自己的职责和分工积极督促相关实权部门纠正错误做法,还给我这个弱势残疾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养老待遇,我将不胜感激。

 

 

 

报告人:

 

                                                00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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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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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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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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