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丽华律师亲办案例
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魏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9
浏览量:286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是,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应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享有该项权利。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为拍卖、招标、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国家可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人股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国家对企业享有相应的投资者权益(股权),企业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根据国务院的现行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居住用地70年; ——商品房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此外,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可在不超过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出让年限。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适用范围包括:①国家机关用地例如政府大院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例如道路、停车场和公益事业用地例如残疾人工厂学校、希望小学,不包含正常健康人的学校;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如三峡工程、京九铁路等;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上内容由魏丽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魏丽华律师咨询。
魏丽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6好评数3
胜利街278号中国公证楼3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丽华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5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胜利街278号中国公证楼3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