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杰律师亲办案例
(文书)辩护词
来源:金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8
浏览量:66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毛毅平(马马义)亲属的委托,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被告人提供辩护,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对本案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所涉嫌的罪名和认定事实的证据提出严重质疑,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无法通过证据证实受害人刘宗兵被毛毅平砍伤后致死。

1、受害人刘宗兵伤在何处存在重大问题:虽然澧公刑检字199818号《尸体检验报告书》所称受害人分别伤在左肩部外侧和左前胸外侧,但当时小渡口派出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124日犯罪嫌疑人毛毅平的供述被害人所伤都为左肩下背部和左腰部,并且证人治安主任徐永超当时现场所见,被害人后背有很多血。

2、被害人死因无法形成证据链印证《尸体检验报告书》所称的系左胸部创伤致打出血休克死亡。一丢失了致伤的物证即作案用的刀;二丢失了尸检照片;三无送到医院抢救的任何病历资料。

3、案发当天受害人刘宗兵受害后还能独自跑到堤上,至少能表明他还能有意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受重伤的可能性小。

4、而面对如此重大的证据缺陷,被告人毛毅平归案后澧县公安机关就事实部分仅做一次询问,草草结案显然不是以事实为准绳。

因此,受害人刘宗兵被被告人砍伤的事实虽然清楚,但对于导致死亡的因果关系存在不确定。

二、本案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受害人刘宗兵实施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应包括犯罪行为但并不止于犯罪的一切违法、危害社会行为,这些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带来现实危害,均属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受害人出钱请“社会混混”周远贵、田家清、姚四春出面对被告人父亲毛祖国威逼施压,并强行登毛祖国家的渔船欲拆除其的设置在公河上的鱼网,遇到毛祖国与妻子易世珍的阻拦后,将毛祖国抓扑在河中,扭捏十来分钟。毛祖国以打渔谋生,而被害人有田地有商铺,强行霸道拆除毛祖国设置在公河上的渔具本来已经直接侵害毛祖国的财物,更严重的是面对与刘宗并力量悬殊对比的毛祖国,刘宗兵将毛祖国抓扑倒在河中的过激行为则直接威胁其人身安全。

2、其他构成要件也均符合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被告人面对父母被被害人扭拉倒在水里并持续拉扯,面对周边被害人所请的几个混混,依仗其人势,被告人毛毅平也仅仅是想通过刀来平衡对方人多力强的势力悬殊,以阻止被害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其行为作用于正在实施不法行为的被害人。

3、被告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面临被害人违法行为的侵害强度与手段,被告人用刀进行防卫的方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三、本案在量刑情节上具有应酌情从宽处罚的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1)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人过错……应酌情从宽处罚。

被害人步步威逼被告人父亲毛祖国拆除渔网,并最终欲登船强行拆除,是典型的基于被害人过错引起的民间矛盾激化导致的犯罪行为。应依法酌情减少基准刑的10%-30%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事发后,被告人父亲主动借款两万元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相当于当时的农村年纯收入的七倍,况且被告人父母家中的经济条件困难,所以应予特备考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的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被告人毛毅平在乡里邻间都是老实本分的人,从未有过犯罪违法的记录,即使在犯罪后数年里也是按份打工,自归案后就积极配合调查愿意主动交待全部犯罪事实。此次犯案事出有因,针对特定的事、人而为。因此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要区别于恶性侵害人身的犯罪案件。

综上所述,本案系一起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在事实认定上被害人死因存疑、且被告人属防卫过当;事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归案后被告人积极认罪,望在量刑上给予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20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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