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杰律师亲办案例
(文书)代理词
来源:金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8
浏览量:526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湖南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债务数额的确定,现就此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付立波不是原告湖南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原告出庭。

根据长沙望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登记表明湖南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洁。之所以有付立波的出现,是因为2011130日李洁与付立波签定了湖南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而该协议及履行存在严重瑕疵:(一)湖南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125日将该公司股权质押给常德市天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二)该协议签定后也从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合同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因此付立波一直不是湖南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违约问题则不是本案的受理范围,该案只应以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洁为准。

二、原告证据《委托加工瓶坯合同》系虚假合同,应不予认定。

《委托加工瓶坯合同》的委托方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印章是椭圆形,而旺顺塑料厂瓶坯库存数和资金结算核对表上在10月以前都是圆形的,而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10月就注销了原来圆形印章,因此该委托加工合同的真实签订日期不可能是2011130日,是虚假的合同。

三、付立波与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系个人行为,非公司行为。

正因为付立波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不是湖南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历次业务往来里需要明确写明“付总注入”、“付总自用”、“付总资金”,即使付总前面加了“旺塑”,也是付立波借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义来行使业务便利,恰恰这份《旺顺食品危总和旺塑付总往来帐确认单》多次提及的“付总”印证了是付立波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

四、该案在债务数额需要以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真正法定代表人李洁到庭应诉和固定资产审计后才能确定。

付立波注入湖南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资金,及该公司与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帐目往来涉及到对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的结算,且该结算双方约定以审计价值为准。因此要真正弄清本案帐目必须以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洁出庭应诉和审计结果才能明确。

综上所述,该案审理从一开始就不应继续审理,真正的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让一个案外人,最多是第三人的付立波出庭代表原告应诉是牛头对马嘴,其对债务金额的审理只会越审越复杂。望贵院慎重考虑!

                           代理人: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金  杰                                   

                                      20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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