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出资知情权律师 专业处理
来源:金牌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6
浏览量:281
内容摘要】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范畴,有人认定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有人说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定义和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以至于相同的事实得出不同的判决。这无疑给参加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带来了困扰,严重阻碍了经济主体的投资决策、影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法律人应该为经济活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他们明确权利的范畴及其界限,确保“蛋糕”分配的公平合理。笔者通过一个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得出《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已有明确规定的结论,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只需依法处理即可,无需另行解释,更不应进行扩大化的解释。

【关键词】股东   知情权   查阅权   依法判决

股东是公司的主人,他们基于情报投资行为而产生。股东资格的获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式。原始取得基于认股行为而获得股东资格,包括公司设立时报认股行为和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时认股两种情形。继受取得是基于继承、赠与、公司合并和从证券二级市场上购得股票而取得。股东完成了缴纳股款的义务并依法输相关手续之后,就理所当然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享有以下各项权利: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或股份权、知情权、股利分配权、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股东要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股东的知情权是其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股东的知情权被剥夺或被侵犯,其将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各项权利。因此,各国的公司立法普遍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查阅,而且该权利不能以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1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股东知情权的理解和适用却有着较大的差异,笔者拟就以下的案例,以股东对公司有关资料的查阅权为视角,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进行粗浅的探究。

以上内容由金牌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金牌团队律师咨询。
金牌团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882好评数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莘建东路58弄绿地大厦2号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金牌团队
  • 执业律所:
    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91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莘建东路58弄绿地大厦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