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购买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李凡与张婷自由恋爱,恋爱时正好赶上了李凡老家拆迁的大潮,于是双方感觉感情不错,而且如果拆迁前结婚可以多得到一些补偿款于是双方便于2008年8月8日领取了结婚证,然后李凡的父亲便以户主的身份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共取得房屋安置补偿90万元,其中40万属于小两口,其中有10万元是针张婷个人的补偿款。既然结婚了,双方就决定共同买一买,后看中了一套,并把拆迁款中的一部分35万元付了房款,登记在双方名下。
日子过着问题就出现了,两人在很多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争吵不断,后来大打出手,于是离婚便提上了日程,对于离婚双方都没有意见,但是对于所购商品房的分割却出现了分歧,李凡认为这房是老家房子拆迁款购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分割,而张婷认为这是婚后所购房产,且登记在夫妻名下,当然是共同财产,应该均分。于是便起诉到法院。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为两人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购房款中也有张婷的拆迁补偿款,所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该房双方都认可市价约42万元,综合考虑房屋的出资等因素,判决该房归李凡所有,支付给张婷12万元。
律师解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登记为准,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问题的。虽然夫妻共同产财原则上是均分,但是也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和贡献的大小,因此本案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有一部分是李凡父母的老房拆迁款,但是其中有10万是张婷个人的补偿款,因此本案不宜采取均分的原则。
律师提醒:目前面临拆迁的不仅城市,农村也在面临改造,因此在利益面前,一定要保持冷静,结婚是因为爱,为了幸福,如果仓储结婚,造成婚后双方,乃至两个家庭的痛苦,这是多少钱也无法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