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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刘亚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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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婚嫁礼仪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程序的六礼制度、结婚年龄、陪嫁制度和同姓不婚等。这些规定和要求对我们今天的日常生活仍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我们今天要谈到的彩礼就是从古代“六礼”中的“纳征”演化而来,到了现在讲究婚姻自由,收受彩礼后如果婚约解除了,那么就会涉及到彩礼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

要正确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首先要说到彩礼的性质,虽然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但是通说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一旦男女双方不能结婚,那么赠与的原因归于消灭,受赠人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法律依据,受赠人如果继续占有,就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婚姻关系解除,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针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彩礼返还的情形: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据此可以很明确,除双方解除婚约可以返还彩礼之外,即便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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