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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情形、法律后果及注意事项
来源:陈小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5
浏览量:491


婚姻无效情形、法律后果及注意事项

(一)  婚姻无效情形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伟大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具体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共同共有处理,法院可以照顾无过错方,但是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法院在处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按键式,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所生子女,按照《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那么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2、  法院审理程序:使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可以适用调解,另行制作调解书,如制作判决书的,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3、  其他注意事项:(1)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无效情形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2)法院在受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情形的,应当作出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3)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4)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5)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本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至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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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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