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什么是“举证责任”?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浏览量:466

作者:唐应欣
林先生咨询:
我被李某告到了法院,我到法院领取传票并告知法官李某在诉状中称的并非是事实,法院工作人员叫我也举证,还给我一张《举证须知》,请问:什么是“举证责任”呢?
律师解答: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责任是指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在诉讼终结时仍真伪不明,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的风险责任。
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担可以概括为:原告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有等提供证据;被告对自己答辩、反诉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提供证据;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对自己的主张或答辩、反驳所涉及的事实提供证据。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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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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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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