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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确定规范
来源:王圣礼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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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数个买受人均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何人可以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 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其他买受人利益的买受人,无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该因恶意串通而签订的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所以该无效合同的买收人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2. 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 因商品房是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所以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所有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 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占有该商品房的买受人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 (4) 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现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这样处理 一是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民事权利,二是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与稳定性。 (5) 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诉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各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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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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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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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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