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明律师亲办案例
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
来源:文永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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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的公平与道德的公平发生冲突时,作为律师,我们是为通过自身的诉讼技能而获得的法律公平而自得?还是为法律的公平战胜了道德的公平而自责?我想这是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律师都会经历的心理拷问。我们往往无法获得一个周延的答案,大都会以律师所谓的职责来安慰自己的内心。这不仅是对律师职责的误读,更是对自己内心的欺骗。律师终究是人,人终究会有道德。在如此大是大非面前,如不探寻究竟,律师便会在茫然中迷失,在迷失中同流合污。

我们首先要问律师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究竟充当什么样的角色。从程序上讲,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律师的第一要务;从实质上讲,无限地逼近事实真相是律师的第二要务;从技能上讲,正确的适用法律是律师的第三要务。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正确适用法律是律师的专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否则便是道貌岸然的行骗者。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事实真相的把握。我们能够真正获得事实的真相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时间不能倒流,事后的我们无法目睹事发当时的场景,只能通过事发当时留下的蛛丝马迹(证据)来推断所谓的事实真相。即使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可以通过摄像机拍摄事情的经过,但拍摄的视频也很容易被剪辑和篡改。因此,事实的真相永不可得,我们不能、不应也没有必要预设所谓的事实真相,律师关注的应当是法律事实,即通过可靠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的事实,而不应是客观事实。没有客观事实的真相,便没有道德评判的基础和前提,只能由法律对法律事实进行评判。因此,法律的公平与道德的公平发生冲突是一个伪命题。

真正拷问律师良知的有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证据证明委托人理屈时,是否还应为委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另一种是当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时,是否应该运用诉讼技能使程序正义获得胜利。

律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重要的是一种脊梁,一种责任,一种希望,一种守护者。律师不应以任何理由将自己堕落成一个讼棍,一个只讲利益不讲道德的小丑。应肩负起职业的责任、时代的责任和正义的责任,给人希望,守护公正。

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是对事实的认定。因此,面对第一种情况不应犹豫,应以一颗公正的心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双方达到一种均可接受的平衡,而不能明知不道德而为虎作伥。当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不利于委托人的事实,并使律师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否则,便会陷入预设所谓事实真相的武断错误中。律师必须时刻铭记:所有的表象无论令人感觉多么真实,都仅仅是一种证据而已,客观的事实真相永不可得。

面对第二种情况,律师完全不用因为一个个体利益的受损而产生心理困扰,这仅仅是小大之辩而已。律师应站在更高的高度、更广的宽度和更远的深度来思考个案。只有程序的正义,才能保证最广大当事人的实质正义。程序是一种制度,不能也不应因为一个或几个个案的不公平来破坏这种制度。否则,便会因小失大,造成更多更大的不公正。

总之,律师应有使命感和时代责任感,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不被现象所迷惑,不预设事实的“真相”,正确把握“以事实为依据”的深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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