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婚姻家庭篇之协议一、恋爱中的协议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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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协议



案情20113月,小娜与事业有成的张某相识,不久即坠入爱河。后小娜发现张某其实是有妇之夫,但经不住张某信誓旦旦的承诺:以后一定会和老婆离婚然后娶她。仍然和张某来往,为保证张某信守诺言,小娜提出两人签定协议:张某承诺将50万元钱存入小娜的账户作为婚姻的保证,并约定支付款项的时间。但到了那一天,张某不但食言,而且玩失踪,再也不理睬小娜。小娜拿着协议欲到法院主张权利。



律师分析:此协议是无效的,一是违反婚姻法中相关夫妻忠实及婚姻自由原则;二是违反公序良俗,小娜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只能自尝苦果。



现实生活中,总会有这样的因情受困受伤的女性,试图以一纸协议来绑住另一方,能保证自己的幸福,保证男方能够最终和自己步入婚姻的殿堂。这种想法完全是错误的,恋爱是自由的,在此期间的男女,都有充分的选择交往对象和决定是否与之结婚的自由。如果通过协议来约定男方必须与自己结婚,无疑有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之嫌。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而达不到结婚的目的便需要支付相应的款项,自然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恋爱期间如女方发生意外怀孕,责任并不在一方,双方都需要承担,如果此时男方提出分手,或选择逃避责任,对女方来说,无疑受到的伤害是很大的。女方往往会想到怎么样来惩罚男方,追究其责,要求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未婚先孕不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未婚及有性关系是在两方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因发生性关系而致怀孕是双方不注意避孕而发生的自然后果,不能用过错来进行法律上的评价,男方逃避责任只能说违背道德。因此所谓的精神损害,自然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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