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和清律师亲办案例
出售共有二手房应该注意的问题
来源:黄和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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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13377855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因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处分行为无效。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均应对房屋权利是否存在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情形予以特别慎重。由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所有权采用“记名登记制度”,因此交易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均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买方应特别注意这些签字的真实性。除未成年人的签字可以由父母代签外,其他代签行为代签人必须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书,该授权还得经过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产权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时,买方需要确认夫妻双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否一致。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属于共有财产的房屋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个别人出售后,其他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时,如果买方是善意购房,即不知道卖方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二手房交易无效。这主要是从稳定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考虑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个别权利人主张赔偿责任。 原创于: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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