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鼎律师亲办案例
倡导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促进婚姻家庭和谐
来源:刘道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2
浏览量:1839
  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是许多发达国家和我国港澳地区的通行做法。受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影响,中国大陆虽然在婚姻法上是承认该做法的,但实践中很少有夫妻做此选择,充其量是部分夫妻为防止婚后财产纠纷而做婚前财产公证。笔者以为,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避免因财产关系引发家庭矛盾导致系列的社会矛盾,值得提倡。   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也就是西方国家的AA制,他的核心内容就是夫妻婚后各自收入和取得的财产分别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有权独立支配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是我国承认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法律依据。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是我国目前夫妻财产制度的主流。   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优点   一、财产界限明晰。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和收益个人自主管理、占有和处分,一旦夫妻关系解体,不会因财产来源问题而产生所有权纷争。二、财产处分权独立。避免夫妻因独立处分财产而引发家庭矛盾。三、收益与所有权一致。避免了因一方收入过高却要与对方共享而产生心理不平衡。四、夫妻之间互相赠与财产时情分真切,可增进夫妻感情。五、夫妻之间对家庭的财产贡献明确,义务清晰。根据约定,夫妻双方该对家庭承担什么财产性义务和已经承担了多少义务十分清楚,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六、财产独立促进人格独立,夫妻之间的依赖性减弱。经济的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基础,夫妻之间因对财富的拥有和对家庭的财产贡献往往直接影响其在家庭的地位,一个完全未对家庭作出经济贡献的家庭成员,不可能在家庭中享有真正的独立地位。因而,容易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的依附性。七、夫妻帮扶义务明确。夫妻之间不可能完全同等的创造财富,夫妻之间任何一方都可能会遭遇重大经济困难,那么对方法定的帮扶义务就显现出来了,是否尽到了义务对方会清楚的知道。八、夫妻双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提高,危机感更强。赚钱都是自己的,不怕人家来分享,愿意帮谁就帮谁。反之,没有钱苦的是自己,伸手跟人家要钱面子上还是不好受的。如此一来,夫妻双方必然会积极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上的独立会减弱夫妻之间的依赖性。二、夫妻双方因经济实力的悬殊而对家庭的经济贡献不等,容易产生歧视。三、对家庭共同支出的核算和管理,容易引发矛盾。四、因对家务的处理花费精力不一致影响一方收入的,容易引发矛盾。五、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在对另一方的帮助与对其他人的赠与、帮助悬殊时,容易伤害夫妻感情。六、家庭共用一方价值较大财产(如住房、车辆等)对方如何补偿容易产生矛盾。七、夫妻对子女的经济负担不平衡,如在对子女教育方面处置不当,会影响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依赖关系和信任度。八、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在债权人不知道该家庭是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情况下,另一方会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避免矛盾和纠纷   对于上述可能存在的问题,只要处理得当,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当不会因财产问题而影响家庭的和谐和夫妻的和睦。   第一,转变观念,夫妻之间要互相理解和尊重,明确实行财产各自所有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家庭矛盾伤害夫妻感情,更好的处理家庭关系。   第二,要有求大同存小异、互谅互让的心态,不要斤斤计较。家庭财务支出毕竟都是由一些琐碎的零星开支组成,很多是无法严格区分谁是受益人的,如果每一分钱都要算清楚,那样就太累,矛盾自然就难以避免。   第三,夫妻之间切实履行互相帮扶的义务。夫妻之间因财产基础不同和创收能力不同对财产的拥有量很难一致,难免出现一方经济困难的时候,如遇一方确有困难时,对方应积极主动的给予经济帮助,让他尽快走出困境。在一方已无经济来源,原有的个人财产也不足以支出个人开支或承担家庭经济义务时,另一方要承担起扶养义务,承担整个家庭的共同开支。在一方创收能力较弱时,为对方创业增收尽量多提供帮助。   第四,夫妻之间互相赠与财产,平衡财产拥有量的差异,增进夫妻感情。   第五,对家务贡献较多和教育子女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对家庭共同支出的负担,另一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予对方财产资助。   第六,不因财富拥有量的多少歧视对方,更不能在外人面前让对方难堪。   第七,对子女的经济支出尽量避免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出现,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尤其告诫子女不因父母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第八、民主理财,家庭帐目清楚,合理支出。在精力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夫妻之间可以轮流管账。较大数额的支出和重大财产的处置,要尊重双方的意见。   第九,平等对待各方亲友,尤其是在财产赠与、人情往来方面不要过分悬殊。   第十,克服不良嗜好,避免损害家庭利益。   第十一,弱化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注重夫妻感情培养。   下列家庭推荐采取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   1、再婚家庭;2、夫妻双方经济基础差异过大,一方收入来源明显高于另一方的家庭;3、夫妻双方家庭经济条件差异较大的家庭;4、夫妻双方社会地位悬殊的家庭;5、夫妻年龄悬殊的家庭;6、夫妻一方家庭关系相对复杂而另一方家庭关系简单的家庭;7、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严重不良嗜好的家庭。   上述家庭,都是夫妻双方对经济的需求差异较大的,容易因家庭财产的处置引发矛盾从而损害夫妻感情,采取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可以避免矛盾,尤其不容易因经济负担问题产生冲突。   具体操作模式   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是一种家庭财产所有权约定方式,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通常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在未对外公示的情况下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如何实行、何时以何种方式实行也有不同的做法。通常情况下是在双方拟结婚组成家庭的时候,双方订立一个书面协议,对婚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归属做一个约定,婚后双方再就家庭财产的管理进行详细规划和约定,然后正式执行。有的夫妻会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做一个公证,以增强信赖度。   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没有明确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如愿意今后采用该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对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重新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   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相比共同所有制具有很多优势,只要人们观念上能接受是完全可以推广的。实行分别所有制,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就不用在财产分割上费力了,离婚就简单的多。在目前社会转型期,婚姻家庭稳定性欠缺的形势下,采用分别所有制应当更为合适。   当然,财产关系只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个方面,要真正确保夫妻关系和谐,关键还在于夫妻感情的培养和维护。没有了财产的纷争,不等于没有了家庭矛盾,妥善处理各种家庭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家庭和睦。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元,家庭和睦了,社会也就多了一些安宁。笔者以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手段,大力推广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是必要的。由于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中还没有夫妻财产制度的登记公示规定,建议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时设定这方面的内容。
以上内容由刘道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道鼎律师咨询。
刘道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21好评数7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五矿大厦708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道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五矿大厦7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