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林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违法解除劳动案件的上诉状
来源:王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4
浏览量:2603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赵XX、女、XX岁、汉族、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住址:XXXXXX新村X街坊X



话:138XXXX73XX



被上诉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XX



负责人:XXX             职务:XX



住址:XX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职工待遇为由,不服(XX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



 2.依法请求被上诉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破产职工安置费;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XXXXX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第一项约定:合同期限自XXXXXX日至XXXXXX日(合同期限10年);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合同第九条第六项约定: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同意裁减人员的,除按《劳动法》第27条规定程序办理外,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甲方(被上诉人)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356款约定解除本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于乙方经济补偿;第二款约定:甲方(被上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给于乙方(上诉人)经济补偿和赔偿;第三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于XXXXXXX日与上诉人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一份。协议未约定托管时间,协议第3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托管期间乙方(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在企业,但日常管理由甲方(被上诉人)管理;第四款约定:托管期间,甲方负责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门诊医药费,向社会保险部门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第3款约定:托管期间,乙方(上诉人)凭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发的《下岗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及有关保险待遇;第六款约定:托管期间,甲方(被上诉人)如侵害乙方(上诉人)合法权益,乙方提出申诉,直致解决;协议第五条约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破产法》规定,本协议终止;协议第六条约定:托管期间,乙方(上诉人)退休、辞职、调离、判刑、死亡、参军、脱产上学、丧失劳动能力,本协议自然解除;



XXXXXX日,被上诉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就业保障协议”约定,在没有书面形式通知上诉人,也没有书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方在XX市日报上刊登声明,并于XXXXX日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诉人的档案材料移交给XX区就业局。此期间,上诉人既没有离开过户籍所在地,也没有变更过住所地。



被上诉人于XXXXXXX日宣告破产时,上诉人要求按照按照《劳动合同》和《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约定确认劳动关系和劳动待遇遭被上诉人拒绝以后,被上诉人才告知上诉人的档案材料已经转XX区就业局。



XXXXXXX日,上诉人到XX区就业局找到档案材料,并提取了档案材料。



经与被上诉人协商确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享受在职职工待遇未果后,上诉人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中法(XXXX)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后,上诉人不服本判决并上诉至内蒙古XXX人民法院。内蒙古XXXX人民法院以(XXX)内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但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一次以(XXXX中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此,上诉人再一次向本院提起以下上诉理由:



一、   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和送达程序错误问题



1. 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问题



按照XXXX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XXXXXX日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保留劳动关系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于30日前书面通知上诉人。被上诉人既没有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没有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该解除行为没有经过与上诉人协商一致,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3条的规定通知工会,故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并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 解除劳动合同送达程序违法问题



上诉人被安排下岗就业期间,上诉人既没有变更住所地,也没有变更户籍登记;自始至终都居住在被上诉人处的生活区内。在被上诉人XXXXXXXX日宣告破产以后,就立即向被上诉人提出确认劳动关系和劳动待遇的请求,在请求被拒绝后得知被上诉人已将上诉人档案材料于XXXXXX日送XX区就业局的情况后,又即刻于XXXXXXX日到XX区就业局查询并提取了档案材料。上述事实说明:被上诉人公告送达解除通知时,应当在书面通知无法查询或者无法送达到上诉人本人以后,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该送达程序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前提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并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证明下落不明的情形发生时方可使用。尔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书面解除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在XX市日报上刊登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行为,属于送达程序违法,该送达对上诉人不发生任何效力。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1.认定事实错误问题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均认为上诉人在就业局领取的每月100元社会保障费就是失业保险金。该事实的认定明显违反了1999122日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和200111日实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34567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单位应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不是指导劳动者劳动就业并提供劳动培训的就业机构。XX市中级法院以上诉人在就业局领取的最低生活费就是失业保险费,是对劳动法律保障制度的故意曲解,明知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已经构成违法事实后,仍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该事实的认定方式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XX市中级法院以上诉人请求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并驳回诉讼请求,严重违背了《劳动法》第27条、第82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63743条、劳动部发1994【劳部发(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289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7条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该判决没有根据上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审理,仅根据被上诉人强调的上诉人在就业局领取的最低保障费就是失业保险金而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XX市中级法院把举证责任强加给了上诉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和《就业协议》约定:保留劳动关系履行义务。在没有书面送达,也没有邮寄送达,明知上诉人就居住在被上诉人生活区并且没有迁移住所能够找到上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在XX市日报刊登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上诉人自建厂之初就扎根于这里,从没有因为工厂效益问题而放弃工作的念头。尔被上诉人为达到多收益少支出的目的,在宣告破产并截留约XXX万元用于职工每年XXXX元安置费的情况下,擅自并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既没有领取过失业保险金,也没有收到过任何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几十年的工龄就此予以剥夺。让上诉人无法容忍的是:被上诉人强调就业局给付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就是失业保险金时,XX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默许并支持了这种不负责任并歪曲事实的理由。如果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就业局能够支付失业保险金,还需要在XX市建立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吗?被上诉人故意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支付上诉人应当享有的各种职工待遇;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能、职责故意颠倒,竟然做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这一判决的结果,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法规规定上,都无法让上诉人难以容忍。为此,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以及上诉人提供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内蒙古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X



以上内容由王春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春林律师咨询。
王春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81好评数6
  • 办案经验丰富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与南二环路交汇处汇商广场B1座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春林
  • 执业律所: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41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与南二环路交汇处汇商广场B1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