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今天这期的以案说法讲述的是一起因入户盗窃财物300元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的案例。2011年10月 9日,新田县人谢某流窜到宁远县柏家坪镇王某家,发现王某家大门紧锁,四周无人,于是用砖头砸开门锁入室盗得盖白沙烟1条(价值人民币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0元),得手后谢某携赃物又窜到该镇丁某家行窃,正当谢某撬门时,被一村民发现,谢某在仓皇逃跑的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给受害人。同年11月12日,谢某因涉谦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谢某入户盗窃但数额较小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按上述法律规定,对诸如本案被告人谢某之类的盗窃行为人,由于盗窃罪追诉的数额与次数标准所限,一般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不管涉案金额和次数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以往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常常将小偷小摸行为归结为道德品质问题或者轻微违法行为,此次修正后的刑法无疑对此悬起了一把利剑,加大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