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无效怎么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该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对此,江苏省未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只要罚款金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即被认可。而鉴于广东省已出台规定对企业的罚款、扣减工资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因此还是建议各用人单位在制订公司规章制度过程中,制订与罚款内容或扣减工资有关的条款时需要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