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虚假债务频发探究
来源: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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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虚假债务频发探究   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夏俊峰律师   案情回放   结婚多年的王女士惊悉丈夫有外遇,更过分的是丈夫希望她和那女人和平相处。王女士深感人格自尊受到侮辱,愤然将丈夫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法庭上丈夫痛哭流涕,表示自己很在意妻子,儿子也上初二了,且成绩优异,所以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给一个和好的机会。   王女士撤诉后,却没见丈夫悔改,于是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但这次丈夫却有备而来,拿出了一份法院调解书和一张20万元的借条。“我同意离婚,但我们有30万元外债,这两笔外债都是婚内发生的,是共同债务,所以应当共同偿还。其中20万元借款是我向姐姐借的,其余10万元是我向生意上的朋友李某借的,有法院调解书,说明这笔借款已经得到法院认可了。”   王女士被“飞”来的“外债”吓蒙了,“我从没听说过‘李某’这人,更甭说向他借钱了!”后来王女士发现,丈夫欠债纠纷调解书的时间是她第一次起诉撤诉后两个月,而借条标注的时间是她首次起诉前半年。   可结果很无奈,王郑女士是离了婚,但也背上了“外债”。   离婚前虚构债务目的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双方均分,个别人特别是有些丈夫不甘心财产被妻子分走,为了达到自己多分、妻子少分或不分的目的,于是“造”出了虚假债务。   而造假的丈夫们倚仗的是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即:离婚时双方有共同债务的,应该共同偿还。“这样他们的妻子分得的财产和分摊的虚假债务冲抵,实际得到的财产大大缩水不说,弄不好还得背债,造假者多分财产的目的就达到了。”   虚假债务采取的手段   离婚中出现的虚假债务的表现形式大多为虚假借条、欠条、还款协议、承诺等,通过法院虚假诉讼取得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虚假债务主要有八大特点:   1.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多发生在夫妻造假一方与自己的亲友之间。   2.造假者多为丈夫,妻子对该“债务”不知情、不认可。   3.虚假借条多是倒签或补写,无还款日期,落款只有夫妻中造假者一方,没有另一方签字。   4.欠款纠纷调解书、判决书的被告只有夫妻中造假者一方,并非夫妻双方,通常是造假者在离婚诉讼中突然袭击当庭出示,令另一方措手不及。   5.欠款纠纷调解书、判决书多形成于首次离婚诉讼结束后到第二次起诉前的半年内,在离婚诉讼中,欠款纠纷的原告(即与造假者恶意串通的虚假债权人)大多拒绝出庭,不得已时也只请代理人出庭。   6.造假者对借款的来源、经过、去向用途等只有口头陈述,无任何证据佐证,即便是几百万以上的巨额借款,也多称是现金借款,且陈述常有前后矛盾、不合情理之处。   7.调解书中的原告与造假者相互配合,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当天取得调解书。   8.夫妻中造假者多为做生意的有钱人,或在家庭中掌握较多财产、处于强势地位。   造假者钻法律的空子   为什么造假者能轻易得逞?邯郸十力事务所夏俊峰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滞后、冲突、不衔接,令造假者有机可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中“债权”是指客观真实存在的债权,而非“虚假债权”。“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债权人主张权利要向夫妻双方主张。”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如此一来,造假的“债权人”就能以原告身份单独起诉夫妻中的造假者欠款,而对方也全部承认,没有了夫妻另一方来“捣乱”,“虚假欠款诉讼”也就能够顺利完成。   造假者钻了法律的空子,不必担心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合理合法地拿到了欠款纠纷的判决书、调解书,即“欠债证据”。而其下一步,就是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突然亮出这份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以使法院最终将“虚假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达到让夫妻另一方多背债、少分财产的目的。   违法成本低致造假频出   虽然《婚姻法解释(三)》对虚假债务的举证责任有了规定,保护了被造假者,但是我国的法律不应仅停留在对被造假者的保护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已加大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对于离婚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仍然缺乏制约。现行的刑事立法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而‘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也没有规定。”   不仅很多造假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就连经济上的处罚也没有,即使被发现,顶多重新均分财产;而一旦造假成功就可多分巨额财产,致使造假者不惜虚构欠债纠纷,在法庭公然扯谎。就算最终证明是‘虚假债务’,夫妻一方要求造假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由于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法院也不会支持。”   律师建议   夏俊峰律师呼吁:“对造假者和帮助造假者,都应当追究‘欺诈罪’刑事责任。帮助造假的第三方之所以敢帮着当庭扯谎,就是因为目前法律对其没有制裁,不会有什么后果。社会民众一直呼吁,将虚假债务中涉及的虚假诉讼行为,定性为诉讼欺诈,纳入刑法欺诈罪范畴,让造假者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夏俊峰律师建议,造假者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假者为了个人利益,虚构债务,侵害了被造假者的利益,同时也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一些被造假者维护自身权益申诉维权的过程中,精神和经济方面都付出很多。我们应当对造假者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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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东路208号国贸中心A座8层8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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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夏俊峰
  • 执业律所: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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