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平律师亲办案例
“户口”引起的争议
来源:王剑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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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引起的争议

——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可否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

【律师说案】老胡早年下岗,为了生活,从事过很多职业。几年前,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开了一家小饭店。老胡非常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事业,倾注了自己的全部心血,起早贪黑,没日没夜地干,由于他待客真诚、价格公道、饭菜质量好,慢慢的生意越来越好。20095月份,因为生意上的需要,他购买了一辆小货车。但为了节省费用,他没有聘用司机,而是由自己亲自驾驶。但没想到由于驾驶技术不熟练,刚买没几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将在本市打工的农民小李撞伤,虽经全力抢救,小李依然落下残疾,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由于在本次事故中,老胡负全部责任,小李的损失应由其赔偿。双方对别的费用争议不大,唯对残疾赔偿金一项争议很大。因为小李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老胡认为小李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而依据的标准不同费用相差近一倍,涉及数额很大,因此双方对此争执不下,互不让步。最终小李向法院起诉,老胡认为小李是农民,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事,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没想到,最终法院却依据小李提供的暂住证、工作证、收入证明等证据,支持了小李的诉请,判决伤残赔偿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令老胡非常困惑,小李明明是农村居民,法院为何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呢?法院这样判对吗?

【律师解惑】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者小李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长期生活和工作,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因为按照两个不同的标准,赔偿数额几乎相差一倍,这对于原告来说,当然要争取适用高的标准,而对于被告来说,则是要求适用低的标准。在有关权威解释出台之前,这个问题一度成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为了解决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有关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依据该复函,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

就本案来说,小李向法院提供了暂住证、工作证、收入证明等来证明自己长期在城市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是城市。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残疾赔偿费用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这样的判决正是依据上述复函作出的,是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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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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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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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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