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向鸣律师亲办案例
4月30日、5月4日加班工资、是否休假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来源:朱向鸣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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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月2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上海世博会开幕和\\\\\\\\\\\\\\\"五一\\\\\\\\\\\\\\\"期间放假安排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企业关心的“4月30日、5月4日是否必须放假”、“无法放假的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应按200%还是300%计发”等问题解读如下,建议因生产任务等原因不具备实施特别休假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员工进行说明,避免因误解产生纠纷,顺利迎接和谐世博。 一、 关于“4月30日、5月4日特别休假的适用对象” 1、 本次特别休假的适用对象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 2、 上述适用对象中,“保障国事活动、上海世博会运行、城市运转等必要的工作岗位”除外; 3、 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 关于“4月30日、5月4日出勤的企业是否应计算加班工资” 由于“4月30日、5月4日”既非法定节假日,也非双休日,出勤的企业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企业可以选择也不存在“按200%还是300%”的计算问题。 三、 关于企业应对策略的建议 虽然企业没有实施特别休假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世博会开幕期间可能实施交通管制等因素,我们建议企业在现行法律框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应对。 1、 依据《通知》在4月30日、5月4日实施特别休假; 2、 将4月30日、5月4日作为统一安排的“带薪休假”处理; 3、 参照法定节假日的惯例安排调休; 4、 因生产任务等原因不具备实施特别休假条件的企业建议在及早进行说明的基础上,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特别出勤补贴”。 最后,建议各相关主流媒体能够对《通知》的内容进行正确解释和引导,以减轻部分规模较小,生产任务较紧的企业的压力,共迎和谐世博的到来。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六法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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