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典型案例分析:
有证与无证的区别,有时候就是罪与非罪的跨越。
2012年11月,被告人黄某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又未办理新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营业,经营数额达108100元,构成非法经营罪。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黄某经营管理某门诊部,在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从2008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21日)有效期内其正常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自2012年3月21日起该门诊部的营业执照已到期,黄某在未办理新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B超机、流产吸引器等医疗设备依然继续经营。在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无证期间,黄某无证经营、开展诊疗活动,经营数额达108 100元人民币。
黄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在铁证面前,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因其在非法经营期间,该机构未发生因非法经营而引发其它严重的危害后果,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