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言平律师亲办案例
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滕言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06
浏览量:6602
答:通常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建筑企业针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而成立的,代理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施工项目全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建筑企业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项目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关于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对法人是否产生效力目前还未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但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判断法人对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但承担责任大小则根据如下具体情况而定。 一、若项目部经过法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无论是从代理理论上讲,还是从法人理论上讲,无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且经过法人授权的项目部签订合同对法人产生完全的责任效力。 二、若项目部未经法人授权,以法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构成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外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法人事后是否追认。若事后法人追认而对其发生效力,否则按无效合同处理,由法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若项目部为分公司,则应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法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若项目部和自己法人经常往来的客户签订合同,或者说符合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则由公司法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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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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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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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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