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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哪些情况下不得超车行驶?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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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通过变更车道和加速超过前车的行为。超车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1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因为前车行驶方向发生改变,后车超车一则车速快, 制动距离加大。二是要占用对向路面,与前车相撞发生事故的机率高。

2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超车时,与对向车相会的可能性不仅要考虑两车的距离, 还要考虑对向车的车速。两车车速越快,超车时与对向车的安全距离就应该越长。否则就有撞车的危险。

3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这些车辆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车速较快,往往会因为任务需要紧急转弯、调头,超速行驶和突然减速等,超越这种车辆危险性很大,所以,后车不得超车。

4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这是指复杂路段的八种情况。这种路段对安全行驶构成较大的危险。禁止超车。

另外,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也不得借道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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