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99年“5•21”恶性雇凶持 *** 伤人案的真实情况说明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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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99年“5·21”恶性雇凶持 *** 伤人案的真实情况说明

 

                         

本人王**,男,现年40岁,南昌市人,住本市***区***农场西区*栋**号。我是1999年发生在***商城的“5·21”恶性雇凶持 *** 伤人案的受害人,至今体内仍有140多粒铁砂未能取出。从案发到现在近五年,真正的开 *** 行凶者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查清,而被抓获的两加害人“任平”和“小强”只是被处以三年劳教。发生在本案当中的种种蹊跷和黑幕一直隐藏到今天。本人决心要将此黑案大白于天下。

    1999年5月20日,我应朋友之邀,来到本市万寿宫家电市场。原来是市场经营户“任平”、“地主”和“马根”拖欠货款,当天双方口头协商,说好次日还款、退货。次日在市场见面后,对方翻脸拒付货款,双方起了争执,不欢而散。因为我认识对方中的一个叫“蛤蟆仔”的人,就留在现场跟他说话,他对我说:“没有你的事,这里的事你不要多管。”说话间“蛤蟆仔”接到一个电话,我听到他说:“过来嘛。”这之后大约过了二十来分钟,来了一辆的士,车上下来二、三个人,其中两人每人各持一把霰弹 *** 。来人二话不说,一人先开一 *** 击中我右臀部,顿时鲜血直流。原来这些人是欠款老板找的打手,我于是伸手一把抓在“蛤蟆仔”的胸部,这时另一人抵近我,端 *** 朝下指着我右腿。“蛤蟆仔”大叫“不要再开 *** 了”,但 *** 还是响了,顿时在我右膝内侧轰开了一个大洞。事发详细经过就是这样。

   事后,我被送入市第一医院抢救,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胫腓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 弹伤),右小腿上段外翻。住院四个月就花去四万多,我无力承担巨额费用,被迫冒险出院,在家中一躺就是两年。出事这四年多来,每天都要花十块钱请医生为我清创换药,从不间断。期间忍受了无尽的痛苦,如今更妻离子散,负债累累。但令我又气愤又心寒的是:真正的幕后老板“马根”和“地主”一直逍遥法外,“任平”和“小强”被抓住后仅被处以三年劳教,其他的凶手“大丁”、“蒋辉”和“蛤蟆仔”至今也没有归案(“大丁” 曾因该 *** 案归案,一度被关押)。我也一直没有得到分文赔偿。这是典型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罚代刑。

办案单位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仅是收缴了作案用的两把霰弹 *** ,至今连真正的开 *** 凶手是谁都没有查清。而1999年9月17日的伤残鉴定是“暂定轻伤甲级”,到了2003年7月2日又改为“重伤乙级”。2004年3月,我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法医鉴定,结果为“伤残六级”。直到四年后的今天,我的伤情鉴定才由最初的“轻伤甲级”,改成“伤残六级”,构成严重残疾。这其中的蹊跷,实在令人费解。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发生这样的事情,难道是正常的吗?

凶犯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开 *** 行凶伤人,这是对社会秩序和法律正义的公开蔑视和公然挑衅。这样一起涉及多人的持 *** 故意伤人犯罪,却在办案部门处被作为一般社会治安案件以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方式草草结案。按照一九九九年九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受害人伤残六级,已经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严重残疾”,对伤害行为人的量刑幅度应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然而本案中相关办案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致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惩处,这是对犯罪的纵容和包庇。在这个重大涉 *** 刑事案件当中,看不到半点司法正义的影子,执政为公、司法为民完全成了一句口号。

在此,我恳请公检法司相关权力部门的领导,对这样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恶性雇凶持 *** 伤人案引起高度重视,彻查到底,以不辜负人民公安这一崇高称谓。

此致

 

受害人:

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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