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应欣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离婚后无力偿还债务,我该怎么索赔?
来源:唐应欣律师
发布时间:2005-02-23
浏览量:824

作者:唐应欣
孙先生咨询:
去年元月李某向我借款三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还,但李某至今未还。现我找到李某要求其还债,李某说他和前妻王某去年年底离婚了,他分到的钱已用完,现无力还债。请问,我该怎么办?
唐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自己负责清偿;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应当视为债务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主张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该举证责任由主张个人债务的一方承担。综上所述,孙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王某对该三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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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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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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