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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险待遇)最新
来源:郭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量:445

2013年合肥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险待遇)最新

一、医疗费  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本人工资×90%(按月支付,一般支付到亡止,与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能共存,只能择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工资×280个月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一级为28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每月支付(2011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87元,×50%(按月支付,一般支付到死亡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七、住院护理费:(2011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87元×80%×住院月数)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八、住院伙食补助:20元×住院天数
    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九、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费用和延长使用年限给予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但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距统筹地区平均余命不超过2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时,配置超出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超出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理;配置低于费用支付额度的辅助器具,按实际费用结算。

 十、辅助器具维修费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一、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

 十三、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仲裁委或法院根据情况裁量

    【律师警告】一、2013年合肥一级工伤中的住院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应当以2012年合肥市平均工资计算,但统计数据尚未出台,具体统计数据以官方发布为准,故数据未发布之前,2013年的工伤按照2012年标准计算,发布后,按新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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