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庆军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书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生效
来源:牛庆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量:909


离婚协议书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生效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夫)、被告李某(妻)于20015月登记结婚,次年9月育有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以至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200910月,双方因离婚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400元;(3)婚前财产归原、被告个人所有,原告放弃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答辩: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并接受原告放弃全部婚后共同财产,但对原告提出的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400元的主张不予认同。被告认为,原、被告在诉前曾达成过书面离婚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离婚后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元,并一次性支付被告5万元。该协议已经双方签字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离婚时应履行上述协议内容。

原告辩称:

针对被告答辩,原告承认确实于20099月左右在其家人同意资助的情况下,为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曾与被告达成过离婚协议,但却辩称,当时是出于协议离婚的目的书写,且现在原告家人也不再愿意资助,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原、被告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没有约束力的。

一审判决:

20101月,某一审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02月按月支付被告子女抚育费人民币4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终审判决: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原告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诉讼前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因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据此于20104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

离婚协议书是在签订后即行生效还是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才生效?

牛律师分析:

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才生效。夫妻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但也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生效。因此,离婚协议书在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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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牛庆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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