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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2-2013年人身损害民事九级伤残赔偿标准项目及具体数额计算标准
来源:郭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7
浏览量:888

安徽省2012-2013年人身损害民事九级伤残赔偿标准项目及具体数额计算标准

一、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药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伤者应妥善保留医药费发票

2【营养费】:30元/天,具体天数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护理费】:87.8元/天,天数为住院期间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4、【误工费】:个人工资乘以误工期限,其中个人工资需要单位出具证明,误工期限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或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5伙食补助费】:30元/天

6、【伤残赔偿金】:城镇标准:18606元×20年×20%=74424元;农村标准:6232元×20年×20%=24928元;(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3181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农村标准:4957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9、【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精神抚慰金】:十级残疾一般为10000元-16000元。

11、【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二、警告:1、以上内容,为郭玉律师原创性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2、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读者不能以此简单的照搬于自己的实际问题,否则对您造成损失及法律风险,本律师概不负责。3、以上部分数字来自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957元;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40元。2012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会在2013年3月份公布,请读者关注并适时作出调整,未公布前,2013年第一季度按此标准处理,公布后按新标准处理,另请持续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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