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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12-2013年人身损害民事死亡赔偿标准项目及具体数额计算标准
来源:郭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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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12-2013年人身损害民事死亡赔偿标准项目及具体数额计算标准

【律师简介】郭玉,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民商法专业律师,新安晚报、合肥晚报点评律师,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公益律师。郭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为本、法泽天下”执业理念,办理大量民商类涉案标的大疑难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预约热线15256583919。工作QQ:531965967地址:合肥市长丰路80号长丰路桥北警泰苑815.

一、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药费】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

2、【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18606元×20=372120元 农村标准6232元×20=124640

2012223日发布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3、【精神抚慰金 】80000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丧葬费】 3387元×6个月=17166元(2011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40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人抚养费:城镇标准13181元×(18岁—实际岁数) 农村标准6232元×(18岁—实际岁数) 老人同上,按20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警告:1、以上内容,为郭玉律师原创性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2、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读者不能以此简单的照搬于自己的实际问题,否则对您造成损失及法律风险,本律师概不负责;3、以上部分数字来自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957元;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640元。2012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会在20133月份公布,请读者关注并适时作出调整,未公布前,2013年第一季度按此标准处理,公布后按新标准处理,另请持续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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