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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完善和实践操作(一)
来源:杨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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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完善和实践操作(一) 本文仅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完善和实际操作。 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笔者很难见到,股东对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基本上照抄工商部门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等于放弃法律赋予的自由约定的空间,真实的意愿无法表达,也不知如何表达。同时大量的公司股东也根本不按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操作,一方面是对股东会游戏规则不了解,另一方面是大量家族公司及一股独大股东的存在,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故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完善和实践操作对于股东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的最终实现意义重大,不可忽视。 1、 股东应在股东会积极行使表决权 按<<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法定为10项,基本涵盖了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董事监事的选任、报酬,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增减资本、发行债券、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等各方面的决定和审议、决议权。实践中股东要积极参与股东会,特别是中小股东要在股东会上表达自己的诉求。因上述权利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未经股东会的决议,产生争议法院不会受理。如对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未进行决议,法院是不会受理个别股东要求利润分配请求的。另外,股东会某些决议的作出,也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顺利退出公司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东如果对股东会的下列决议投了反对票,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实现顺利退出公司。1、 连续五年盈利不分配利润,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得以延续的。所以积极参与股东会,积极行使权利,才能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有更多实现权利的机会。 2、 股东会职权的进一步完善 按<<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职权第(十一)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股东合意规定其他职权预留了空间。笔者建议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1、对外重大投资;2、转让主要财产;3、对外担保;4、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但一些特定项目经营公司还会把对相关产品或一定数量的采购,及参与某项目和投标方案的决定列入股东会职权范围。也有将享有一定比例表决权股东及一定数量董事或监事提案,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的聘任和解聘也列入股东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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