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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法律文书之冯XX与唐山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上诉状
来源:王庆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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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XX,男,1954年2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天口乡马家庄村364号。身份证号:132227195402234913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XX,女,1952年1月18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天口乡马家庄村364号。身份证号:13222719520118492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唐山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现因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如下: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驳回唐山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诉讼请求,维持河北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案字(2009)第XX号裁决书。 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虽然未给被告及第三人女儿冯XX缴纳工伤保险,但为冯XX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亦是为了分散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所应承担责任的风险”为理由,判决将被告及第三人获赔的冯XX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金数额从被告及第三人享受的工亡待遇中予以扣除。这是对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保险法律性质的错误认知,严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六个方面的不同: (一)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残疾、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其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 (二)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商业性人身意外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 (三)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而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四)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当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五)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进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人身意外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的投保金额的多少。 (六)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可见,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综上,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两种不同的保险范畴。前者属于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投保的对象是工伤者的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而后者属于商业保险,投保的对象主要是伤者(不限于工伤者)的医药等费用,获得赔付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 二、被上诉人为职工冯XX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都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义务。 虽然人身意外保险是自愿投保的,但是有时国家也强制规定某些企业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为被上诉人是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该规定就应当为职工冯XX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被上诉人是我国企业就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被上诉人为职工冯XX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义务,被上诉人没有为冯XX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免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被上诉人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上诉人。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投保意外人身伤害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工伤职工获得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来讲,上诉人不仅有权获得人身意外保险,还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审法院判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维持河北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案字(2009)第41号裁决书。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冯XX 陈XX 20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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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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