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静平律师亲办案例
什么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苏静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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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定市民张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陈某长期在外工作,且不常回家。张某的祖遗房屋被拆迁,张某拿到拆迁款后又添加一些钱购得市区某地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两年后,张某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售该房。李某欲买房,也在该中介登记。经中介撮合,双方以24万元价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张某出具相关手续,张某即到某街道办事处开出了“其丈夫已经死亡,且未再婚”的证明。后中介带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李某领取了房屋产权证。李某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后陈某发现该房屋被卖,即以张某和张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李某到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找到苏律师咨询: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义务返还购买的房屋? 【律师点评】新颁布《物权法》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就本案来看,案中的李某受让不动产房屋主观上是善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即他有理由信赖张某有权处分该房屋,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他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陈某没有返还该房屋的义务。案中陈某的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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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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