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镇海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与分公司业务合作的法律探析及风险防范
来源:苏镇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4
浏览量:816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即我们所说的分公司,如最为常见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对于分支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简单的说,例如:分公司能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这就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该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而且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它可以单独作为当事人,也可以与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如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或是未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应当以其总公司为诉讼当事人。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像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分行、支行,或是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除上述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之外,笔者结合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分公司实务问题及有关风险防范作如下探析。

一、分公司的概念及设立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系以公司内部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界定的。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体来讲则是指某些公司出于自身业务的需要,在与公司非同一纳税地的国内其他地区或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

二、分公司独立核算与否不影响总、分公司承担责任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有时涉及分公司的独立核算问题(尤其是需分公司开具发票时)。其实,独立核算与否是从税务、财务角度对分公司的分类,一般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财务上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能单独领用发票但也要单缴纳税金(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但有自己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自己的基本账户,申报、纳税、购票等与其他的单位是一样的全部独立操作。例如,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单位经常出现某某建筑工程局天津分公司,该分公司一般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能够出具税务发票。

另一种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上不需要另外开设银行账户,也不需要做账和报营业税、增值税,由总公司统一处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号码与总公司是一致的,在实际中非独立核算的企业都有自己的账户(非基本账户),另外,分公司有自己的账户、发票也是由总公司领购,在纳税方面由分公司将自己的报表报到总公司,再由总公司汇总报到税务局。因此,若该类分公司自身是无法出具发票的,则需总公司出具,特别提示的是付款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关注此点。

上述仅是从税财务角度对分公司的分类,与《公司法》规定的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民事责任无关,亦不影响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分公司可否对外签约?效力如何?后果呢?下述第三点的分析即提供相应参考。

三、分公司的签约资格及法律后果

情况一,若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即从事经营活动的,因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署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2],当然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第三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是否审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这种情况的,总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方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故,笔者建议,第三方在与分公司的缔约阶段,应要求分公司提供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原、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可以要求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和履约保函等,以证明分公司具有签约资格,以及明确责任主体。

情况二,若分公司依法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签署合同,但一般要在经营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那么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分公司能否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呢?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何种责任?笔者认为分公司可直接承担责任,而总公司无论是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最终是总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3]的立法目的是给分公司的债权人更多的保障,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时,保证总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可以介入承担责任。是故,《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分公司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同时结合各地法院判决来分析,一般是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并没有排除分公司。而无论各地法院判决总公司承担何种责任,其最终出发点的逻辑是:首先,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归根到底都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次,总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分公司承担责任只是总公司承担责任方式的一种;最终,虽然总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是由总公司承担[4]

基于上述,为保证分公司签署的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以及清晰责任的承担方式,笔者建议第三方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可以要求加盖总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总公司进行追认或出具履约保函等,如此可以将总公司的具体责任明确,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 《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  参考《如何理解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邓金刚,厦门海事法院

以上内容由苏镇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苏镇海律师咨询。
苏镇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0好评数6
  • 办案经验丰富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1404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镇海
  • 执业律所:
    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7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1404